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2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簡志龍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27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上午09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27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純敏
  通 譯 陳天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零捌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9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
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整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
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
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純敏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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