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55號上訴人 余進隆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被上訴人王欵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5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2,691,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湘鈴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