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 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林文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68***103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或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