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 林炎輝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林政宏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月琴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 林炎輝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林政宏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