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債權人 江鴻彬 債務人 謝鈞鵬謝文華 之繼承人
謝家德 即謝文華之繼承人
謝宜靜 即謝文華之繼承人
謝文華(歿)上列聲請人與__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__。
二、__。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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