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法頤 上列聲請人與 蔡文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故請 陳明 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向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萬元每日1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