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裕清 上列聲請人與 邱玥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87,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契約書)。
二、請提出債務人邱玥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