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桃園地檢署八十年度偵字第七二OO號、台南地檢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四三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盜匪、逃亡、吸食毒品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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