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鋼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陳報本件工程契約簽約當事人為原告個人或是新潮莊工程有限公司,並應提出新潮莊工程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表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