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劉奕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穎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