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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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號

原告 劉奕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穎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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