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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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7號
聲請人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此外,聲請人乙○○於聲請狀內漏未簽章,亦應補正簽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