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

債 務 人  陳玉翎施玉翎

           住○○市○○區○○路0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除或終止

  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請求權、基於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

  保險給付債權,惟第三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大安

  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