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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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
住○○市○○區○○路0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除或終止
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請求權、基於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
保險給付債權,惟第三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大安
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