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229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考試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二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考選部右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八七)考台訴決字第○一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間,以勤益工專貳年制電子工程科計算機工程組畢業資格,檢附相關費件,報考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經被告審查結果,與該項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不合,乃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以選專字第一四三五四號書函予以退件。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依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此之人民應包含所有中華民國人民,並未排除任何應考人,如欲加以限制,事人民權利義務事項,被告明顯違憲。二、又依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此係憲法所賦予人民之權利,原告有報考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之權利,被告以原告應考資格不符退件,被告顯又違憲。三、復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款所規定,具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或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得應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原告係勤益工專電子工程科計算機組畢業及工業安全技師高考及格,並於八十三年、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連續三年皆報考各該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都順利報名、八十六年之報考資格與往年相同,為何八十六年不得報考﹖依據經驗法則連續三年皆可報考,第四年理應可報考;國家考試不是兒戲,報名資格之審查應有一貫性與一致性。被告對同類科應考資格之審查標準前後不一致,影響全國考生及原告之權益甚大。四、原告之同學也是以同一資格報考八十四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已順利錄取。兩相比較,是否有失公平﹖已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之規定,難令人甘服。五、按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應考資格表所定應考資格第一款規定:專科以上學校電子物理:氣象電子科系畢業者皆可報考,依課程標準規定,電子物理與氣象電子是電子工程科之支系、電子物理、氣象電子等科系畢業者可報考,電子工程科畢業者理應可報考。六、又依被告所稱:八十五年二月二日已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應考資格表工礦衛生技師類科第一款有明文規定應考資格,複查其修正後比修正前更鬆,增加可報考之畢業科系,依此原告應可報考才符合推理邏輯,被告以此來否決原告之報名資格,是一錯誤思考邏輯。七、綜上所述,被告違反憲法第七、十八、二十二、二十三、八十六條之規定,亦違反行政法上依法行政、信賴利益保護、法律保留等原則,其駁回原告之訴願、再訴願,難令人甘服。為此狀請鈞院賜為判決將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人民固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檢覈資格,除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外,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及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工礦衛生技師類科第一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土木工程、化學工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核子工程、控制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工程與管理、資源工程、醫學工程、電子物理、工業管理、礦冶工程、礦業及石油工程、自動控制工程、物理、化學、應用化學、工業教育、科學教育、職業教育、農業化學、食品化學、食品工業、醫學、藥學、牙醫學、復健醫學、公共衛生學、護理學、醫事技術、衛生工程、礦冶、採礦、消防、工程科學、陶瓷工程、農業土木工程、氣象電子、生物統計、地球科學、大氣科學、食品工程、食品科學、中醫學、放射技術、保健藥學、護理助產、衛生教育、生物、流行病學、纖維工程、海洋科學、水資源及環境工程、森林、地質、生物工程、公害防治、紡織工程、水利工程、建築、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輪機、環境醫學、食品營養、漁業、印刷攝影、牙體技術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得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查原告以勤益工專貳年制電子工程科計算機工程組畢業資格,報考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核與上開應考資格表之規定不符,被告予以退件,洵無違誤。至原告主張前曾以同一資格條件,獲准報考同類科考試一節,查原告縱曾以同一資格獲准報考該類科考試,係屬前次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之問題,尚不得比附援引,作為報考本次考試之依據。綜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敬請予以駁回等語。
理由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土木工程、化學工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核子工程、控制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工程與管理、資源工程、醫學工程、電子物理、工業管理、礦冶工程、礦業及石油工程、自動控制工程、物理、化學、應用化學、工業教育、科學教育、職業教育、農業化學、食品化學、食品工業、醫學、藥學、牙醫學、復健醫學、公共衛生學、護理學、醫事技術、衛生工程、礦冶、採礦、消防、工程科學、陶瓷工程、農業土木工程、氣象電子、生物統計、地球科學、大氣科學、食品工程、食品科學、中醫學、放射技術、保健藥學、護理助產、衛生教育、生物、流行病學、纖維工程、海洋科學、水資源及環境工程、森林、地質、生物工程、公害防治、紡織工程、水利工程、建築、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輪機、環境醫學、食品營養、漁業、印刷攝影、牙體技術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得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八十五年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工礦衛生技師類科第一款定有明文。本案原告以勤益工專貳年制電子工程科計算機工程組畢業資格,報考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核與上開應考資格表之規定不合,被告未准其報名應試之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揆諸首揭規定,俱無違誤。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而為如前揭事實欄所載之主張。惟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檢覈資格,除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外,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及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定有明文。而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應考資格,依八十五年二月二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工礦衛生技師類科第一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土木工程、化學工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核子工程、控制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工程與管理、資源工程、醫學工程、電子物理、工業管理、礦冶工程、礦業及石油工程、自動控制工程、物理、化學、應用化學、工業教育、科學教育、職業教育、農業化學、食品化學、食品工業、醫學、藥學、牙醫學、復健醫學、公共衛生學、護理學、醫事技術、衛生工程、礦冶、採礦、消防、工程科學、陶瓷工程、農業土木工程、氣象電子、生物統計、地球科學、大氣科學、食品工程、食品科學、中醫學、放射技術、保健藥學、護理助產、衛生教育、生物、流行病學、纖維工程、海洋科學、水資源及環境工程、森林、地質、生物工程、公害防治、紡織工程、水利工程、建築、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輪機、環境醫學、食品營養、漁業、印刷攝影、牙體技術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得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礦衛生技師考試。查原告以勤益工專貳年制電子工程科計算機工程組畢業資格,報考該項考試,核與上開應考資格表之規定不符。原告主張依課程標準規定,電子物理與氣象電子,是電子工程科之支系,該工程系畢業者既可報考,電子工程科畢業者理應可報考,尚非有據,自無可取。至原告另主張其前曾以同一資格條件,獲准報考八十三年、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同類科考試一節,經核係屬被告前數次考試應考資格審查問題,非本案所應審究之範圍,尚不得比附援引,作為報考本次考試之依據。且與信賴利益之保護原則無關。被告未准其報名應試之處分,亦無違依法行政之原則,更無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之情事。原告起訴意旨,仍執前詞資為指摘,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