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495號聲請人甲○○即 楊琬琪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股份分配協議書所載之公司及股數與提出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不符)。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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