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私立仁慈老人養護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丁○○○、乙○○、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之金額,具狀更正之(聲請狀上同時記載新臺幣(下同)246,000元及271,215元,語意不明。)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其利率如何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私立仁慈老人養護所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