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視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如何取得票號LB00000000、LB00000000之支票權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已為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支票(票號LB00000000)暨其退票理由單二紙(原聲請狀內並無此票號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