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乙○○之信用卡申請書。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