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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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2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即甲○○選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內訴字第○九一○○○八九四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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