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告 張武強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二、陳報原告通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所能獲得之利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