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丁○○○
甲○○丙○○乙○○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金成營造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兼法定代理戊○○住同上人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