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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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宥鈞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宥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宥鈞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
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3、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附表:受刑人王宥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18次)│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7次)││├─────────────┤├─────────────┤││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①107年10月15日(11次)│107年11月4日│①107年10月5日(4次)│││②107年10月17日(6次)││②107年10月25日(3次)│││③107年10月18日(1次)│││├───┬───┼─────────────┼─────────────┼─────────────┤│偵查機│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關及案 ├───┼─────────────┼─────────────┼─────────────┤│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9656號、第│107年度偵字第5901號│109年度偵字第363號││││19896號、第21363號、108││││││年度偵字第3561號、第6111號││││││、6511號、108年度蒞追字第││││││6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84號、第17│108年度訴字第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346號││││1號、第206號││││├───┼─────────────┼─────────────┼─────────────┤││日期│108年10月24日│108年12月30日│109年4月27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84號、第17│108年度訴字第1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346號││││1號、第206號││││├───┼─────────────┼─────────────┼─────────────┤││日期│108年11月25日│109年2月3日│109年6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84號。│執字第447號。│執字第9180號。│└───────┴─────────────┴─────────────┴─────────────┘┌───────┬─────────────┬─────────────┬─────────────┐│編號│4│5│6│├───────┼─────────────┼─────────────┼─────────────┤│罪名│業務侵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8次)│││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5、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5日│①107年10月4日至107年10│①107年10月26日(5次)││││月5日│②107年10月27日(3次)││││②107年10月2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9855號│107年度偵字第7038號、108│107年度偵字第7038號、108│││││年度偵字第182號、第3124號│年度偵字第182號、第312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125號│108年度訴字第819號│108年度訴字第819號││├───┼─────────────┼─────────────┼─────────────┤││日期│109年3月9日│109年7月31日│109年7月3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125號│108年度訴字第819號│108年度訴字第819號││├───┼─────────────┼─────────────┼─────────────┤││日期│109年6月17日│109年9月1日│109年9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452號。│執字第3025號。│執字第30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