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02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涂金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金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正確姓名為何?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債務人姓名為涂金鳳,惟卷附證物本票影本記載發票人姓名為乙○○。)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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