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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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6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呂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6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年息│├──┼───────┼──────┼───────┼───┤│001│ 陳美臻 、 王書彥 │87年9月23日│3,980,000元│9.08%│├──┼───────┼──────┼───────┼───┤│002│ 汪炎輝 、 古瑞瓊 │87年12月30日│460,000元│9.57%│├──┼───────┼──────┼───────┼───┤│003│汪炎輝、古瑞瓊│87年12月30日│1,670,000元│8.82%│└──┴───────┴──────┴───────┴───┘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