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56號聲請人 陳泰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5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嘉晏光學股│彰化商業銀│100年3月31日│165,259元│DR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復興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