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債務人 闕嘉慶 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
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亦有債務人所提承覽合約書、玖俊企業有限公司付款簽收單、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74至79、138、145至15
7頁、本院卷二第139至143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000元;另於第2期增加清償31萬元,總清償金額為88萬6,000元,清償成數為14.3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保單解
約金及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動產應繼分,其中保單解約金及股票價值約145,396元【股票部分業於104年2月5日債權人會議全體出席債權人(債權額比78.72)同意以股票票面價值即1股10元計算】,不動產應繼分經拍賣價金為31萬元,合計455,396元,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日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8日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8日(103)南壽保單字第C0013號函附卷足憑(見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卷第31、200、21
0、233頁)。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條件業已將債務人保單解約金、股票及不動產拍賣價金納入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清償,且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88萬6,00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1萬8,52
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3萬6,020元後,已無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合計為1
萬6,033元(包含伙食費5,000元、個人交通費1,200元、房租5,000元、勞健保費2,033元、生活衣物與日常用品與水電瓦斯電話費2,500元、基本開銷費用掛號費醫療費300元),扣除非消費性勞健保支出2,033元後餘14,000元,而債務人陳稱其統包機械設計案,並不僅只是接案之後在家繪圖,尚包括接案前到客戶端協商討論設計規格確認現場配合尺寸丈量及關於設備設計特殊要求協調等,再案完成前皆須要與客戶歷經無數次的討論與會商;而設計中亦常須外出採購相關零配件,亦需到加工廠商監督製造進度等,此皆需要利用機車及大眾交通工具,故須較高交通費,且債務人所陳支出扣除非消費性勞健保費後尚與新北市105年度最低生活費支出12840元相當,顯見並無浮報,可認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範圍內而屬合理。
㈢再查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
出清償方案,與債務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無涉,亦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是否順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償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債務人為在家設計機械,偶而兼任導遊,每月薪資收入約2萬2,000元,扣除必要支出1萬6,033元後,願將所剩5,967元,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並願將保單解約金、股票價值等分72期清償,於每月清償8,000元,並將不動產應繼分拍賣價金31萬元於第2期納入更生方案,增加清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2.不動產應繼分310,000元於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第2期清償,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6,172,715元。││4.清償總金額:886,000元。││5.總清償比例:14.3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1,574│1,233│47,789│├──┼──────────────┼─────┼────┼─────┤│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1,806│469│18,17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0,538│1,219│47,235│├──┼──────────────┼─────┼────┼─────┤│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005│146│5,675│├──┼──────────────┼─────┼────┼─────┤│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74,158│1,911│74,034│├──┼──────────────┼─────┼────┼─────┤│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8,197│283│10,958│├──┼──────────────┼─────┼────┼─────┤│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0,586│169│6,558│├──┼──────────────┼─────┼────┼─────┤│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82,851│2,570│99,581│├──┼──────────────┼─────┼────┼─────┤││合計│6,172,715│8,000│310,0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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