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代墊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戊○○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庚○○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償還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周莉菁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簡燕子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吳俊瑩~B法官簡燕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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