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已於95年9月4日遷至臺北縣三重市,有戶籍
謄本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吳信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