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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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已於95年9月4日遷至臺北縣三重市,有戶籍
謄本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