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彣彥
吳俊廷陳翰展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708號、108年度偵字第9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彣彥、吳俊廷、陳翰展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