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袁瑞成律師
吳慶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毀棄損害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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