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91號聲請人台北縣三芝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別有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系爭抵押不動產之所在地係在台北縣石門鄉,依前揭規定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