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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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1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王建晟
一、債務人王建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就債務人 王秉楷 之請求部分駁回。(債務人王秉楷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王秉楷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秉楷(歿)邀同債務人王建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6,97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秉楷(歿)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建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如對主文一、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5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978元
王建晟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978元
王建晟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