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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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1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王建晟

一、債務人王建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就債務人 王秉楷 之請求部分駁回。(債務人王秉楷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王秉楷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秉楷(歿)邀同債務人王建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6,97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秉楷(歿)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建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如對主文一、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5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978元

王建晟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978元

王建晟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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