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小字第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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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埔小字第76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叁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