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埔小字第75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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