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貿字第1號上訴人力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正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PACKINGBROTHERSKOREACO.,LTD.(兄弟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