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易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處罰人   蘇中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豐
秩字第2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
08年3月25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80024594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中本 所處罰鍰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
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
逾5日。罰鍰總額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
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蘇中本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豐秩字第2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
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
本院108年度豐秩字第2號裁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
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罰
鍰總額5,000元,依前揭規定,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
例折算,是本件應按每日1,000元折算1日,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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