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
原 告 黃曉薇
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 律師
被 告 鍾愛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7日11時1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