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5號聲請人 張國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航空事務教育基金會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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