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文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蔡文誌(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該日開始羈押。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1年3月8日開始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羈押原因顯已消滅,並經本院於111年3月8日撤銷羈押,亦有開除人犯資料1紙在卷可查。從而,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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