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游雅怡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告 劉朝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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