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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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游淑華
黃元媛 黃定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被告 王斯民
王勇翔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5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斯民、王勇翔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4年11月4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王斯民部分,有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處;而被告王勇翔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就此部分,復聲請將對被告王勇翔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紙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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