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94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自強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雖原告於102年6月13日收受補費之裁定後提起抗告,惟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2年7月23日以102年度抗字第327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茲本院再於102年8月1日以中院東民橫102補字第599字第79400號函通知原告補繳裁判費,上開通知已於102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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