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424號

原告 黃沛宸

被告 鍾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而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鎮○○路000巷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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