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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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65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0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踰越牆垣、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壢簡字第50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9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復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21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0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
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攜帶如附表所示客觀上具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鋸子,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嗣於94年3月16日凌晨1時許,甲○○為警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主動向警自首前開竊盜行為而接受裁判。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合議庭依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乙○○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影本3張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剪刀、鋸子屬堅硬、銳利之物,且經被告用以鋸斷電纜線,足見如被告持以行兇,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顯為具危險性之兇器。被告持具危險性之剪刀、鋸子竊盜,核被告如附表編號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踰越牆垣、攜帶兇器竊盜罪。其先後3次犯行,犯罪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踰越牆垣、攜帶兇器竊盜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因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遞加重其刑。被告在未為任何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其犯罪前,向警員自首,承認其竊盜犯行,並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犯罪所得不多、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被告用以竊盜之剪刀係向朋友所借,業已歸還,鋸子用完後已隨手丟棄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剪刀非屬被告所有,而鋸子已丟棄,依現今廢棄物處理經驗,堪認業已滅失,爰均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附表一:竊盜部分┌─┬─────┬──────┬─────────┬────┐│編│時間│地點│方法│被害人││號││││損失之數││││││量金額│├─┼─────┼──────┼─────────┼────┤│一│94年3月6│桃園縣新屋鄉│以剪刀、鋸子鋸斷電│丙○○│││日下午6時│清華村41之10│纜線後取走剪斷之電│之電纜線│││許│號旁之工廠│纜線,再除去外表之│約200公│││││塑膠皮,取得內部之│斤,價值│││││紅銅變換現金。│約1萬餘││││││元│├─┼─────┼──────┼─────────┼────┤││94年3月10│桃園縣楊梅鎮│逾越圍牆進入左列地│禾壢實業││二│日1時許│幼獅路2段│點,以如上方法竊取│公司之電││││255之1號旁│電纜線。│纜線50-││││││60公斤,││││││約5、6││││││千元│├─┼─────┼──────┼─────────┼────┤│三│94年3月14│桃園縣楊梅鎮│同上│禾壢實業│││日3時許│幼獅路2段││公司之地││││255之1號後││纜線10-││││方││20公斤,││││││值約2、││││││3千元│└─┴─────┴──────┴─────────┴────┘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度 易 字第 656 號判決(94.07.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上易 字第 1405 號(94.09.23)[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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