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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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聲請意旨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查受刑人甲○○先後因強盜、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九月、一年六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十年三月,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十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百二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此有法務部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矯字第0950908483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