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楊賢清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賢清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經具保人楊賢清繳納現金後(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八九000四四四號),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受刑人乙○○所涉上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一三號判處有期徒一年十一月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後,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甲○佩甲九0執一一一五字第00四五五七號函通知具保人楊賢清通知或帶同受刑人乙○○到署接受執行亦未果等情,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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