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運輸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運輸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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