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3號

原告 文先蘭

被告 劉博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淳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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