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原告 陳啟明 被告 劉博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法官劉彥君法官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淳元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