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83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參元及新臺幣玖拾貳萬零玖佰零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貸房屋購置貸款二案合計新台幣(以下同)參佰萬元,雙方約定期間20年,自94年10月11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於撥款後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1日攤還本息,並分就專案貸款與消費者貸款簽立借據金額(1)貳佰萬元(2)壹佰萬元。有關利率、利息、違約金之計付均有約定。
(二)依據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時起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詎料,上開兩案借款債務人僅還本付息至(1)96年6月10日(2)96年10月10日,截至目前尚分別積欠本金(1)1,875,533元(2)920,909元及應計付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前述積欠之應償本息,雖經多次催討,但仍未前來清償,本行乃依借據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貸款視為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且債務人現設籍上開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1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97年度促字第883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0000000│年息3.285%│││187553│├──────┼──────┼───────┤││3元││0000000│0000000│年息3.485%││││├──────┼──────┼───────┤││││0000000│0000000│年息3.555%││││├──────┼──────┼───────┤││││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4.635%│├──┼───┼─────┼──────┼──────┼───────┤│2│新臺幣│甲○○│0000000│0000000│年息3.525%│││920909│├──────┼──────┼───────┤││元││0000000│0000000│年息3.595%││││├──────┼──────┼───────┤││││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4.595%│└──┴───┴─────┴──────┴──────┴───────┘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187553││││月以內者依上開│││3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920909││││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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