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大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陸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